为什么商业单据不足以证明捕捞来源
CATCH 支持捕捞证明资料的数字交换和进口核查,针对非法、不报告和不管制捕捞风险。商业发票说明交易与金额,装箱单说明货物包装;这两类单据不能替代捕捞合法性证明。系统数字化也不等于每种水产品一律适用同样资料,应先核对产品类别与捕捞证明制度范围。 欧盟委员会来源
强制节点与主体
欧委会 2026 年 1 月公告说明,数字捕捞证明流程自 1 月 10 日进入实施阶段。欧盟进口商及主管机关的系统使用职责,应与非欧盟出口商准备、提供来源资料的职责分开。中国供应商不能仅凭客户说要 CATCH,就把自己写成欧盟进口申报主体;先让客户明确提交者、账号和所需证明。
先串起批次再填写
建议建立实际出运批次与原料、捕捞证明及加工资料的对应表,记录品种、产品形式、重量、证明编号与供货来源。涉及加工、分批或多来源拼批时,问进口商需要哪些关联文件。商品销售名称不能代替准确物种信息;发票重量与证明重量口径不一致时,应说明加工和计量依据而非随意修改数字。
数量分摊要可以追溯
例如同一原料来源分两次出口,建议分别留下本次用了多少、此前用了多少及剩余数量的计算依据。这个示例只是说明批次核对方法,不是官方规定的固定分摊表。发现来源证件过期、缺少编号或数量无法对应时,先补齐证明和解释,再让进口商确认提交,不用 AI 编造船舶或主管机关信息。
接收回执与系统结论
资料发给进口商、进口商录入 CATCH、主管机关完成审核是三个不同状态。应保留交接记录和客户反馈,不把邮件送达称为进口获批。若系统或进口商要求更正,核对是否影响商业发票和装箱单的实际事实,并记录版本替代关系;已实际装运的信息不能为通过检查而虚改。
官方来源与整理说明
- 欧盟数字捕捞证明系统实施公告(欧盟委员会)
- CATCH 官方问答(欧盟委员会)
本文根据官方公开资料整理,使用AI辅助研究与起草;示例用于说明,不代表客户案例。核验日期:2026-10-13。
常见问题
所有水产品都要同一种捕捞证明吗?
不能一概而论。须按具体产品及 IUU 制度覆盖范围、加工路径和进口商要求确认。
CATCH 录入是否代表清关完成?
不代表。系统资料处理、主管机关审核和其他进口条件分别成立,应取得本批明确结果。
资料来源与适用范围
以下资料供查阅核对;具体合同、承运条款与适用规则以交易双方确认的文件为准。
- 欧盟数字捕捞证明系统实施公告 查阅日期:2026-10-13
- CATCH 官方问答 查阅日期:2026-10-13